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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波罗的海国家的能源政策简介 木屑颗粒机|秸秆颗粒机|秸秆压块机|木屑制粒机|生物质颗粒机|富通新能源 / 13-10-31

    以下为欧盟的能源政策中,直接或间接与生物质颗粒燃料相关的内容综述。
    欧盟最初将可再生能源纳入共同发展战略的决定体现在绿皮书中。整个战略以及部署的目标在于:到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的的消费份额提高为1995年的2倍,达12%。这一目标相当激进,却不乏现实性因为其仅仅为政治目标,没有法律效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每个欧盟成员国都需要制定自身的战略。在战略设定中不可否认的事实是,1995年6%的可再生能源消非份额中,大型水电占了相当大的部分,而且发展得相对充分,未来的发展潜力非常有限。因此,只有扩大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份额,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
    欧盟很快于1997年末出台了欧洲议会白皮书(White Paper)《未来能源:再生能源》[COM(97)599,1997年11月26日通过],确定了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并发布了行动纲领。在白皮书的引言部分指出,欧盟国家的能源分布不均,但是丰富的可获得资源,尤其在经济可行层面上的资源利用规模还非常小。
   1995年,欧盟国家的能源进口依存度达到50%。如果不扩大当地资源的利用,2020年,这一数额将达到70%。充分利用各个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可以降低对能源进口的依赖,提高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另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助于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来创造就业机会,从而推动地区发展。
    根据当时的分布式能源供应技术发展水平,生物质和小型水电、风力发电被认为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方面。高额的初期投入被认为是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最大的展制约之一。使用传统燃料的外部性成本—全生命周期影响—被全社会整体承担,却未能体现在燃料价格中。这一事实成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巨大障碍。
    一些财政激励手段可有效提高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水平:
   ·灵活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水平;
   ·对第三方资助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
   ·为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补贴;
   ·为购买可再生能源设备和服务的用户提供经济激励;
    ·建立绿色基金,为私有银行贤助的资本市场提供支持;
    ·建立国家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提供软贷款。
    对于固体生物质燃料,可选的技术方案包括:替代化石燃料或者进行混烧,燃料的进一步加工(燃料颗粒、燃料压块被称为生物质颗粒燃料)和推动森林和其他废弃物的扩大利用。这里,生物质燃料的扩大利用和欧盟关于热电联产战略进行了关联。2010年前,大约1/3的新增生物质利用将用于热电联产。
    农业也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关键来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可以反过来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因此,建议欧盟成员国重视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将生物质燃料的利用纳入农村发展规划框架;
  ·为创新的示范和推广项目提供支持,例如基于太阳能、风能或者生物质能的热电联产项目。
    从生物质能源发电的角度,生物质利用是最有前途的方面。将生物质用于热电产的行动目标在于:在欧盟国家内,推动和支持基于生物质的分布式电站。这涉从数千瓦到数兆瓦的电站和设备,以及根据当地情况可以选择的多种技术。行动框架中,关于生物质的目标是:生物质生产能力达到10GW,生物质供热量从195年的38Mtoe [toe表示吨(石)油当量]达到2010年的75Mtoe。
    2000年,欧盟发布了《欧洲能源供给安全战略绿皮书》[1](简祢《绿皮书》)。确指出,欧盟的所有传统能源的可获得性非常有限,在满足能源需求方面的贡献:论从相对份额还是绝对供应量上都在下降。只有可再生能源具有潜在的规模供应能力。因此,为了降低能源进口,必须采用技术密集的可再生能源路线。
    《绿皮书》指出,欧盟的可再生能源具有提高能源供应安全的潜力,但是只有在切实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才能作为未来中长期内可以灵活支配的资源。
     该报告尖锐地指出,欧盟在推广可再生能源方面进展缓慢。欧盟自1985年以来定期设定的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翻番的目标未能实现。报告指出,虽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平均以每年3%的速度在增长,但是由于整体能源需求增长更快,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份额尚不足6%。当然,报告也指出了过去十年中,风力发电量增长了2000%的事实。
    该报告指出,针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表明,目前占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3份额的大型水电,在未来的扩展机会为0。从而得出结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增长将主要依赖生物质和生物质燃料的推广利用。
    在提到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因素时,报告指出,这些困难主要与现有的体质有关,即,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系统建立在传统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核能)的中心式利用基础上。经济困难被认为是最主要的障碍,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需要大额的初期投资。报告指出,在可再生能源达到经济可行性之前,必须采取长期的资助手段。
    报告提出了补贴原则(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昀必要性,灵活地将中央、地区和当地的利益进行组合,为可再生能源利用打开门路。已经在成员国中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研究资助或者一定的经济手段(低息贷款、保证准备金等),以及针对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购买可再生电力的财政支持手段。
    欧盟接下来出台了一系列欧盟指令,为可再生能源发电(2001/77/EC)和交通生物质燃料(2003,/30,/EC)都制定了发展目标。指令2004/8/EC鼓励推动热电联产,为生物质燃烧供热提供了间接支持。在指令2002/91/EC中,欧盟规定,对于整个楼层面积大于lOOOm?的新建筑,成员国必须保证在开工之前,已经从技术、环境和经济等角度考虑过采纳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供应系统的可行性。
    成员国于2004年1月1日采纳的指令2003/96/EC,为生物质燃料的发展设定了新的税收法规。针对欧盟内部的能源产品和电力进行了税收调整,扩展了能源产品的纳税范围,从液体燃料扩大到固体燃料、天然气和电力。根据新的规定,煤炭和焦炭成为收税商品,而其他固体燃料则无需交税,包括木材和泥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贸易(指令2003/87/'EC)显示出迸一步推动生物质燃料利用的苗头。
    虽然人们对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倾注了很多关注,迄今生物质直接供热还没有得到特殊考虑。自2000年以来,很多人提议,参照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指令文件,形成针对呵再生能源供热(及制冷)的指令文件,但目前尚无这类文件出台。当然,在整个欧盟以及部分成员国内,可再生能源供热正变得更加可行,部分原因在于《京都汉定书》关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除了降低对能源进口的依赖,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外,延缓气候变化成为欧盟采用可再生能源的主要驱动力。最近的分析[COM (2004) 366]指出,即使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液体生物质燃料的目标得以实现,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份额也只有10%,而不是设定的12%。当然,如果按照现有的发展趋势,10%的份额也不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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